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日通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条例》同时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按照国家要求,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通讯员闫平善记者孔令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