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4个月
江苏全省401起醉驾判实刑,缓刑仅1例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通报说,经过公安交巡警部门侦查,5月1日至9月10日,全省查处1148起“醉驾”案件,已经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超过1000件。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法院已宣判402起“醉驾”案,其中401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只有一起适用了缓刑。
记者调查得知,作为目前全省首例,也是唯一一例“醉驾”缓刑判决,9月中旬诞生在扬州市宝应县法院。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中年男子刘某,今年46岁,初中文化,宝应县妇幼保健院电工,住在当地经济开发区。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5日晚上9点50分左右,刘某参加一个饭局之后,醉醺醺地骑上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很不稳当地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应县南园路上时,与路边路牙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路过的居民发现后,立即报警。经宝应县公安交巡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刘某涉嫌醉酒驾驶,宝应警方抽取了刘某的血样,送至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后者出具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认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
刘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被宝应警方刑事拘留。5月19日宝应警方决定对其取保候审。6月27日,宝应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5日,宝应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宝应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之意。同时,考虑到他未造成别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他实施帮教,故以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英杰)
全国情况
媒体披露的醉驾免刑案全国仅5宗
记者搜索发现,“醉驾入刑”从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8月底,4个月内国内其他地方媒体披露的醉驾免刑案件只有5宗。
今年5月4日,新疆诞生了全国“醉驾免刑第一人”。5月4日23时45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该市市民王某酒后驾驶皮卡车被执勤交警拦停,经过医院抽血化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王某供述,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了一杯白酒后,开着单位的车出去散心,刚到路口就被交警拦住了。
6月3日,该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公开宣判: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重庆、湖北也出现了首例醉驾免刑判例。 5月1日零时50分许,湖北十堰市竹溪人李某酒后驾驶一小轿车,在该市朝阳北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查,4月30日22时许,李某和朋友到歌厅唱歌,喝了几杯啤酒。凌晨李某开车送朋友回家,半路被交警拦停。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且刚驾车行驶就被交警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李某确有悔罪表现,遂免予刑事处罚。
而就在9月26日,广州媒体报道称,8月份广州法院判处了两宗醉驾案。法院判两名醉驾司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都以“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两人刑罚。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市民争议不少
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争议最初由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的一段讲话引发。张军指出,对于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此言一出争议不断,很多人颇感困惑:难道全国人民关于“醉驾入刑”的理解都是错的?难道最近各地纷纷追究醉驾者刑责,竟是个笑话?与最高法态度不同的是,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表态对醉驾要坚决查处并一律侦查和起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丁一元说:“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显著后果,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我认为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把醉驾全部判实刑,比如拘役起来,也不利于生产工作。有些企业老板醉驾,关他几个月,可能公司就瘫痪了,醉驾是否入刑还要区分情况。”丁一元认为,法律也应当宽严相济,醉驾判有罪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要一刀切,这并不违背法律。法律条文只写了“处拘役”,实际上法院通过判决进行了突破,符合实际情况。
支持方:入刑法就要“零容忍”
有公众担心,一旦有了首例“醉驾免刑”,今后“醉驾入刑”就有了“操作空间”。有网友质疑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醉驾被免刑责?下次我也在夜深人静时酒驾,可不可以?”有网友提出,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
也有不少司法工作者认为,法律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之;可重刑可轻刑时,尽量施以轻刑。既然如此,对于醉驾就应当持“零容忍”的态度。
中立方:为杀一儆百建议判拘役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仅是醉驾,任何一个刑事犯罪都是这样的。醉驾本身肯定是构成犯罪的,广州发生的一两宗个案免刑,并不表示醉驾不构成犯罪,或者都要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确实有悖初衷之嫌,而且与大多数人的愿望是相违背的。当时刑法已经修改了,检察院和公安局都觉得该抓的都要抓,检察院觉得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现在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一个行为法律已经规定它构成犯罪了,大部分还是要判刑的,只是个别很轻微。醉驾入刑的目的是惩罚醉酒驾驶的,杀一儆百。所以在这个罪名上,不应当动不动就免于刑事处罚,但判决可以轻一点,比如说按照该条罪名中的规定拘役1个月。(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