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2011年被天津蓟县检察院确定为“法律监督年”,旨在突出检察职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干警法律监督能力、效果和水平。该院把加强法律监督作为全院工作的主旋律和中心环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出成果、出亮点、出特色。不仅如此,该院还制定了《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监督重点、具体措施以及组织领导,在全院上下形成了强化法律监督、提升监督水平的共同目标,并取得显著效果。
今年一月初,天津蓟县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派出所在接待报案人员王某等人报案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受案工作,致使嫌疑人半年后才被他人检举告发到案。检察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领导做了汇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表示要采取三项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另外,经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并非只是简单的介绍卖淫,而是通过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了7名未成年少女,有组织性的从事卖淫活动。遂以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组织卖淫罪作出了判决。
这是蓟县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典型案例。
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检察官发现价格认证中心在应当查验实物的情况下,未见实物就做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而且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形式不完备。该院遂向价格认证中心制发了检察建议。价格认证中心及时进行了反馈和整改,规范了价格认证的操作程序,降低了诉讼风险,保障了公正执法。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该院共立案监督7件7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5件5人,并发出该院首份“通知立案书”;不批准逮捕17件19人,追捕14件18人,建议撤报16件20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件;公诉案件改变定性6件7人,追加漏犯1人,追诉漏罪3起。(张宁 麻立志 陈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