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后,沈阳市拿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劳动所得肯定能增加。 7月14日,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伴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沈阳市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据介绍,沈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综合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沈阳市研究调整的具体方案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等市区(含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0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增幅为22.2%,占 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34.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等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50元/月,调整为900元/月,增幅为20%。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等市区(含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5元/小时,调整为11元/小时,增幅为29.4%;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等四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元/小时,调整为8.5元/小时,增幅为21.4%。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每一次调整标准,都意味着更多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也将会随之提高。
据了解,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沈阳市自2000年以来第六次调整。调整后的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待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同时,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岗位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记者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