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规划中的公共绿地上盖起了商品房和市场,临时建筑物过期却不拆除,马路隔三差五被 “开膛破肚”……今后,如果市民遇到这种情况而使自己利益受损时,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刚刚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不仅对乱改乱批城乡规划说“不”,也敞开了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大门。
城乡规划不能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也不能因领导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沈阳市将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名城保护、水系、绿化、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震减灾等专项规划都纳入到城乡规划中。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管,条例设置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
条例明确,每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及时将不良信用信息通报给工商、税务、金融及资质审查部门。 记者谢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