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客管办了解到,天津市昨天正式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后,出租汽车驾驶员可向乘客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市客管办负责人表示,如果司机拒绝提供发票,乘客也可拒付车费。
按照规定,从6月1日起,出租车每趟业务结束,驾驶员收取车费时,应向乘客同时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两种发票。一旦出租汽车驾驶员借故不向乘客同时提供这两种发票时,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乘客遇到问题可拨打市客管办监督服务电话23549000进行举报投诉。(记者 王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