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6月1日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市客管部门提醒,6月1日起全市所有客运出租汽车需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每趟业务结束时,出租车司机应该向乘客同时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如司机不能出具相应发票,乘客可拒绝缴纳车费。
据介绍,新措施启动后,市客管部门立即组织天津市出租汽车企业,通知所有的出租车司机前往领取“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截至目前,大部分出租汽车已领取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对于少数仍未领取发票的出租车司机,市客管部门提醒,在6月1日前抓紧到所属企业领取发票,按照指定位置在出租汽车上张贴标识。
另据介绍,本次调整仅针对燃油附加费部分,出租汽车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格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