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醉驾获刑一审判决 拘役3月罚金3000](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180/44/774/50340750.jpg)
上图为: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对高国忠危险驾驶一案开庭现场
[中国网湖南之声]长沙讯:(全媒体记者格祺伟 通讯员 邓红 侯勋)5月9日上午11时,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国忠危险驾驶案,经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当庭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省首例“酒驾入刑”判决。据悉,当日另外两起醉驾案件的被告人戴辉红、刘华也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一审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5月2日晚八时,被告人高国忠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郴州市市人民路与国庆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对高血液进行鉴定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0.89mg/100ml,为醉酒驾驶标准的近三倍。据高供述,当晚其与朋友在某餐馆吃饭,席间喝了一些白酒,散席后自己借着酒劲开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
被告席上的高国忠、戴辉红、刘华三人对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悔恨不已,旁听席上的驾驶员们也纷纷表示以后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小心驾驶、谨慎出行,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编后语: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该案作为郴州乃是湖南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的首例案件,给广大驾驶员也敲响了警钟。可以说,“酒驾入刑”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这对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都是十分有利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行为,有利于确保驾驶员的安全,给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