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在首饰盒夹层内藏毒品,混在物流托运的包裹里从云南快递来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依法对三名毒贩提起公诉。
本市男子王某经营一家牌馆,和邵某是关系不错的老邻居。2010年2月,河北籍男子鲍某在牌馆与王某和邵某结识后,因互相拆借赌资,遂合谋贩毒赚大钱。随后,鲍某去了云南购买毒品,放入透明塑料袋里,用双面胶封在首饰盒夹层里,再放上手镯,分批通过快递邮寄来津。王某将编造的邮递地点和收货人名字告诉鲍某后,鲍某又将发货情况告知王某。王某的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收发短信、上网查询快递流程等,便让邵某帮忙干这些“技术活”以及汇款、取货等“跑腿活”。期间,王某命邵某汇给鲍某账户毒资2万元。
同年4月,王某和邵某到某物流快递公司取货时,警方根据线索设伏将二人当场抓获,共查获藏匿在首饰盒夹层中的毒品海洛因103克。3天后,警方再次在该公司查获鲍某邮寄给王某的海洛因138克,以及鲍某邮寄给他人的海洛因46克。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鲍某于同年7月在其原籍落网。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定鲍某贩卖并运输海洛因287克,王某、邵某贩卖毒品103克,王某贩卖未遂的海洛因138克。
庭审中,王某、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鲍某则矢口否认,辩称其在云南只为王某邮寄过手镯,对首饰盒中的毒品并不知晓。其辩护律师提出,鲍某到云南后手机丢失,其手机发送的短信不排除是他人所发;账户内2万元是购买镯子的货款,邮包内毒品可能是他人调包放入,故指控不成立。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王某、邵某无视国家法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且鲍某具有运输毒品情节,应一并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鲍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邵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贩卖毒品中有部分数量属于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经查,王某、邵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鲍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起获,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一审判决,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记者冯琳 通讯员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