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于《规定》中新增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