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明确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当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
该负责人强调,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讯问新规有四点意义,其一,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的重要途径。其次,审查逮捕需要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恰恰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核实”的必要手段,是“审查逮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面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第四,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