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换地方工作,以前缴纳多年的医保不能转接,这样的僵局被打破。河北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日前转发国家三部委《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我省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接着算”,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此外,随参保人身份变化,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医保关系,也可实现互转。
异地流动就业,医保关系可接续,缴费年限可“接着算”
一直以来,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本月开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河北省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超过3个月未接续的,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有关规定执行。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种医保关系可互转,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