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今年9月1日起,《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开始实施。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奖励办法;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等,都将成为集体协商的内容。这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公布新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都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据介绍,新条例所称的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据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这一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本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将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职工代表工会推荐企业代表法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解决途径仲裁诉讼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