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日下发通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24.1%。
通知指出,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差异分四个档次,月最低工资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平均增长24.1%和24.6%。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河北省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08年7月1日,两年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原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及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相比明显偏低。
据介绍,由于本通知下发较晚,考虑到用人单位账务处理的复杂性,为了便于方便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但尚未发放的必须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记者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