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民张延(化名)在酒店用餐时钱包丢失,内有现金200元、身份证和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他人通过信用卡提取现金2000元并刷卡消费4500元购买手机。目前,天津市河东警方已展开调查,警方提醒市民,夏季出入公共场所务须谨慎。
据张延介绍,案发当日13时许,他在天津河东区某饭店吃饭时发现搭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中的钱包不见了,内有现金200元、身份证和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后于14:20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十天后,新卡寄来,他上网查询账单,发现丢包当天13:30和13:46有两笔消费记录,分别是ATM机跨行取现2000元和某电器城刷卡消费4500元。
张延报警后,河东分局办案民警调查发现两笔消费分别在位于新开路上的一家银行和不远的电器城,刷卡人购买2台诺基亚手机。后民警调出取款录像,张延辨认发现并不认识,而案发饭店负责人则认出取款人曾在饭店要求应聘工作被拒绝,电器城店员则表示买手机的并不是录像中的人,是三个操外地口音男子。
张延称,他发现电器城消费回单上的签名和自己的明显不符,但由于卡仍未找回,于是调出当初向银行申领信用卡时的协议,经把协议上的签名和消费单上签名比对,字迹也明显不同。他认为,电器城工作人员忽略了核实责任,让他人钻了空子。
就张延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律师。郑律师认为,失主对自己的财物看管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另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要求,特约商家的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是否与卡背面签名一致。收银员对“签名一致”的审核是比常人更为谨慎,主要包含在:首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拼音与信用卡正面拼音是否一致,其次审核持卡人所签汉字与卡背面签名汉字是否一致,最后审查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签名的字形书写形态是否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如果商家依规定审查了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审核,那么即可认定商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无需对信用卡被冒用刷卡承担责任。若相反的话,则属未尽到相应审核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