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山东省从2010年7月1日起上调各市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山东省平均水平增长21.7% ,其中济南市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和历城区将由420元提高到510元。
此次失业保险金上调后,我省各市失业保险金全部达到每人每月380元以上,最高可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其中,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执行510元的标准,济南市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450元的标准。
据了解,山东省上一次上调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在2009年1月1日,当时调整标准为最高430元,最低300元。其中,济南市内五区执行420元的标准,章丘、长清、平阴、济阳、商河执行370元的标准。当时,全省只有东营地区执行最高430元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