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在30日内申请 两种待遇支付方式任你选
“哪些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随着本市一批重大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在连农民工数量增多,农民工工伤保险成为热点话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用人单位缴纳费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大连市依法已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30日内认定工伤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缴费次日享受待遇
新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参保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并填报《单位参保农民工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费率后,即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从缴费次日起就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待遇,对因工致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等级的,支付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支付定期伤残津贴;因工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有供养亲属的支付定期供养抚恤金。
待遇支付方式灵活
根据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农民工可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两种待遇支付方式;因工死亡农民工丧葬费、工亡补助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定期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停止缴费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支付。
外地注册单位可在连办理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在大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可按《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大连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大连市参保的,其招用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文西 记者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