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经济参考报》记者25日下午获悉,河北华鑫集团已于上午完成产权转让合同,“市国资委和中智威公司签约了,我也被中智威当场免职。”集团公司总经理邹强表示。
然而,在这家拥有60余年历史的河北大型国企华鑫集团的转让过程中,一条蹊跷的转让条款被指带有明显排他性,华鑫职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反映此次转让过程中甚至有关联交易。
记者近日在实地采访中发现,作为转让主体的石家庄市国资委和转让平台的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焦点条款的解释中存在明显分歧。
关键 第七条款
5月14日,河北润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润德”)收到省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书,被告知“由于提交的报名材料不齐全、且在中心要求的期限内没有补交与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所以不具备受让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资格。
润德负责人郁闷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报名材料不齐全实际上就是指我们没有和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但我们觉得转让公告中的第七条款不公!”
将时间拨到去年年底转让公告出台之际。
主营五金机电业务的华鑫集团在90年代末陷入困境,2002年因欠债累累而停业,靠出租场地给工人发工资,其拥有的大部分土地和厂房也早已被抵押。
记者从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网站查阅到2009年11月26日发布的《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在转让条件里看到了焦点的第七条款,“受让方须与华鑫集团子公司友谊公司债权人 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公告明示报名登记时间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2月23日。
据该负责人介绍,润德集团在12月23日报名受让华鑫集团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了5000万元保证金和报名材料。
“第二天即12月24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函,告诉我们在截止期内共有包括润德在内的两家公司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认为我们未能出具博泰公司的证明函。”上述负责人说。
润德集团随即向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出情况说明,指出转让公告中标明的“须与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是事实受让方,而非“意向受让方”。
“这是个悖论!我们如果已经是受让方了,自然有义务对华鑫的债务负责,但我们尚未经过竞标最终胜出,凭什么事先和博泰取得一致?”润德负责人说。
润德的情况说明并没有说服省产权交易中心。
记者从石家庄市国资委的核心人士处获悉,2010年2月3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向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确认华鑫集团产权转让意向受让人资格的函》。“函中明确地写明河北中智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家意向受让方)为合格的意向受让人,河北润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合格的意向受让人。”该人士说,“理由还是后者没有满足第七条款。”
“那天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总裁王彪带着律师来到市国资委,说先和市国资委方面沟通,绝不外传。结果第二天两家公司都知道了。”该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5月14日,省产权交易中心向润德和中智威公司分别发送资格确认通知书,告知前者因未补交材料而不具备受让资格,后者具备唯一受让资格,并敦促后者“尽快与转让方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记者注意到,博泰公司并不是华鑫集团的唯一债权人,邹强告诉记者,从资产评估上看到,华鑫集团欠债3.17亿元,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也有17家。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工行,连本带息超过1个亿。”
为何只拥有债权1600多万的博泰公司能够有特殊待遇被写入转让公告呢?
市国资委分管企业破产改制的监事会主席孟超英这样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解释:“博泰的债权最为刺眼,在职工中反应最大。博泰的债权问题在省高院挂过号,强制执行过好几次,前期在市里闹得沸沸扬扬。其他债权人执行力度和对华鑫的影响都没有博泰大。博泰启动执行程序可能直接导致华鑫集团下属的友谊公司关门。”
孟超英告诉记者,由于博泰花了900多万买了华鑫的债权,部分职工认为这是对国有资产的贱卖,反应非常大。华鑫集团众多职工曾在省高院宣判执行程序后围堵过省高院,之后省高院撤销了该判决。
神秘 惊人巧合疑似关联交易
记者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了中智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现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日,法人代表是一位叫“李玉仙”的女士。
而石家庄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也赫然出现了“成立日期:2006年4月14日”和“法人代表:李玉仙”的字样。从身份证号上看,两个李玉仙是同一人,直到2009年5月,博泰的法人代表由李玉仙变更为吴振河,接近人士告诉记者两人是亲戚关系。
中智威和博泰公司的法人代表渊源颇深,成立日期又是在转让公告出台后一周内。这让包括润德和华鑫职工在内的多方表示不解。
“这就是我们觉得不公的第二个理由。另一家意向企业和公告中的关键债权人在大部分时间里是同一个法人,明摆着中智威的成立就是为了受让华鑫集团嘛。”润德负责人很无奈,他告诉记者,转让公告出台后他尝试和博泰方面联系,但对方不予理会。
部分华鑫的职工对博泰公司和中智威公司之间存在着可疑的关联性也有很大意见。
“我们不相信中智威,中智威和博泰就是一个老板!”22日,华鑫的刘姓职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更有职工质疑刚刚成立的中智威公司根本没有接手华鑫集团和旗下1000多名职工的能力和资格。
“将要接受我们企业的公司应该给华鑫的职工们亮出他的实力,我们希望对中智威进行考察。”华鑫集团子公司友谊公司的李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但中智威始终在华鑫的职工面前保持神秘。
“2008年底2009年初,市总工会负责安置方案的同志对我们做过政策宣讲,告诉我们哪些企业有资格接管华鑫,他们需要有连续三年的盈利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友谊公司一位蔡姓师傅情绪激动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而中智威完全没有这个资格!”
记者在石家庄采访期间数次联络中智威的法人代表均无果,23日联系上该法人的秘书,被告知李总在开会,无法接受采访。
冲突 罔顾省国资委会议纪要,产权交易中心急切推进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而华鑫转让过程中潜在受让方屡屡因第七条款被指不具备受让资格,官方解释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转让公告的拟订者是石家庄市国资委,孟超英认为市国资委在公告中加入第七条款并不是为企业成为意向方设置限制条件,而只是在行使告知权,“华鑫集团存在一定的债务问题,受让方必须得知道华鑫集团有这么一个很大的瑕疵,不管谁接,都得解决这一问题。”5月20日下午,孟超英在其办公室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市国资委添加的这一条款有些突兀,但并无大过,“转让条件中的第三条就规定了新公司必须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这已经包括了和博泰公司的债务。虽然承接债务不代表立即还债,但转让方无疑把博泰放到了一个比较独特的位置上。”
该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转让条件并不应该成为潜在受让方进入竞标程序前的障碍。这一点和市国资委的解释接近。
然而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理解与市国资委不尽相同。
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王彪认为产权交易中心严格按照转让方 即市国资委的转让条件来审核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条件的就是合格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的就是不合格意向受让方。”21日上午,王彪在省国资委2楼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据市国资委的核心人士透露,由于对于第七条款的理解不同,市国资委主任段致平亲自跑到省产权交易中心向王彪解释市国资委的态度,“连续两个周末段主任都去解释过”,该人士拍着手里的备忘录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第七条款在成为最终受让方之后才能执行!”
对此,王彪否认,“市国资委只是告诉我两家潜在受让方对第七条款有不同认识,但段致平个人没有向我解释如何执行第七条款。”
“在没有得到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就严格按照转让公告,认为两个公司在报名时就该和博泰公司取得一致。”王彪言之凿凿。
上述市国资委的核心人士反驳:“2月3日,王彪告诉我们有一家报名企业因为第七条款未能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我们向省国资委详细解释过第七条款是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才必须符合和接受的条件。省国资委在4月23日还召开了一次关于河北华鑫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情况的会议。”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是省国资委。
《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获得了这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在市国资委和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领导(包括王彪)都参加的情况下,会议议定两家报名方公司按照公告要求尽快进入招投标(评审)程序。
“现在王彪否认的很多事情,市国资委都是有记录在手的。”该人士意味深长地补充道。
记者发现,王彪的有些话语与记者得到的材料之间有出入。在记者追问5月14日是否向市国资委和中智威公司发过一份关于认定中智威为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函时,王彪矢口否认,“我们只告诉两个公司,一家为合格,另一家不合格。”
而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获得了这份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宜的函》,“本次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字样赫然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