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烧纸的通告
为净化城市环境,倡导文明风尚,深化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烧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街路、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烧纸。
二、禁止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
三、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四、对违反本通告者,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的,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烧纸,死者遗物等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清除其烧纸纸灰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酿成火灾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由各区、县(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政、城建、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