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
案例
津南区北马集村村民何某想在自家房屋后一块空地上盖三间房,用于出租。可房子还没盖好,就被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了,经规划部门认定,何某的建设项目是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系违法建筑。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之相关规定,对何某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何某三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何某认识到错误,两天后自行拆除。
点评
何某所搭建的三间房屋,因为没取得建设的合法手续,所以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好在他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执法机关并未对其进行罚款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可减少损失。(任悦 李海燕 王津生 刘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