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生有一套80平方米的闲置房屋,是其婚前所买,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去年9月,王连生外出工作期间,妻子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帮王连生卖房,最终她以个人名义与买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并写明“若有违反须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最终未签订。协议签订后,买方向王连生的妻子交付了定金5万元,王连生的妻子也以自己的名义给买方出具了收条。签约后,妻子将此事告诉给王连生,王连生发现协议约定中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十分生气。
王连生说:“当时的房价正涨,我怎么能卖?房子是我的,妻子无权销售。于是,王连生表示不卖,可是买方强烈抗议,人家也表示,这几个月的房价又起来了,自己若退房,吃亏太大,于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坚称如果反悔,不但要索回5万元定金,还要再索赔10万元违约金。
买家的态度让王连生很无奈。日前,王连生夫妇来到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说法】
关业彤律师表示,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为王连生,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次买卖房屋交易中,王连生的妻子可以认定是其代理人的身份。但这个代理人身份又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问题。然而,本案中王连生并不同意卖房,因此其妻子与买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而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王连生的妻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王连生妻子应将收取的5万元定金全部返还买房人,但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