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王某伙同他人,先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百余万元。日前,2人均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
2009年6月至8月间,北京市无业男青年于某与北京某广告公司女负责人王某以该广告公司名义,与天津一家纸业公司先后签订4份铜版纸购销合同,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后于某、王某先支付了109万余元货款,再以空头支票支付剩余货款,并提走了全部货物。
其后,2人将部分货物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卖出,得赃款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赃款挥霍。顺利得手后,于、王2人又再次以北京一家纸张销售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一家纸业物流公司先后签订3份铜版纸购销合同,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后2人又采取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段提走全部货物,并将货物低价卖出,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后经被害单位报案,2人很快落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记者周苏晋 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