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委、发改委专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9〕200号),对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已开始接受技术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申请工作。保税区科技局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了提醒告知,并专门举办了相关知识讲座。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站(http://www.tjecs.gov.cn)查阅文件并下载认定申报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毕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保税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