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自本月18日开始征求意见以来,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动物保护主义者,还是法律界人士,都有理由对这部法律保持关注和探讨。连日来,记者采访了本市相关人士,请他们对这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专家学者都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而动物保护主义者更多地对这部法律给予支持。
法律圆桌
【人物脸谱】
李晓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任秀福(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女士(动物保护主义者)
黄奶奶(流浪猫救助者)
距《动物保护法》出台有多远?
这部备受关注的《动物保护法》还是建议稿,也就是说,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很多市民想知道,距离一部真正的法律,它还有多远?
任秀福:该建议稿以民间方式提出,并未进入国家立法议程,在立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支持这项立法的人士继续努力。同时,我认为建议稿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缺陷和障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立法程序。在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方面,现行的与动物保护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还比较分散。这些法规和部门是不是需要整合,如何整合,都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草率地出台一部法律,反而有可能扰乱了现有比较稳定的体系和秩序。另外,建议稿和其他法律的衔接存在障碍。建议稿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这些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规中,还缺乏对应的处罚措施。那么这种法律责任同样无法落实,和其他法律的衔接存在障碍。要想突破这个障碍,就要对相关法规作出重大修改,这同样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实现。
“拙妇杀鸡”构成虐待动物罪?
有网友说,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拙妇杀鸡”都悬了,因为一刀将鸡头剁下的时候,就可能构成虐待动物罪。这种说法表达了一部分网友对这部法律建议稿的抵触情绪。诸位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晓兵:该建议稿的规定与我国各地居民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存在着内在的不一致,有一些规定相当超前。将来该法如果由立法机关通过并顺利实施,许多地方居民的生活方式就必须改变,而这种改变需要各方面条件加以配合,比如,需要时间来帮助一些地区的居民摈除或转变原来的一些生活习惯,过去的一些消费领域和谋生手段也要引导其替代或转化。
有没有更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浏览近日各大网站,关于这部建议稿的网民意见中,表态多于见解。请问,各位有没有更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李晓兵:该建议稿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其规定的一些法律责任在实施上将面临困境。比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很多情况都规定了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特别是罚款运用的面积比较大,但是在标准上却并不明确。这样的规定赋予了执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于执法机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操作性不强,那么法律的规定可能就会流于形式,或仅仅停留在文本的宣告层次,无法有效地监督执行。
任秀福:还有些处罚措施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在执法上怎么界定和把握?一部法规出台,处罚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尊严必然丧失,这样的法律,不如没有。
周女士:我觉得这部建议稿写得挺规范的,早就应该出台一部这样的法律。但是,我读了一遍,没发现有禁止食用动物的条款。眼下的当务之急是,吃猫肉这件事很可恨,应该在哪个章节里规范一下。另外,这两天,我一直在担心,会不会有人在《动物保护法》出台前,借着这个名义,更猖狂地伤害动物呢?
关注动物与关注人是否矛盾?
有人提出,我国目前的现状,有些关于人的问题还没有处理好,就开始保护动物是不是有点奢侈?诸位怎么看?
任秀福:我不太认同这个说法。但是建议稿的有些内容,的确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例如动物运输时隔多久喂一次水,似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一种伤害。
李晓兵:动物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改变观念和意识,需要全国上下、全社会取得共识并付诸一致的行动,这远不是通过一部法律文件就万事大吉的。如果法律文本过于超前,或者仅仅是参与立法者一厢情愿的主观认识,那么该法律文件的立法基础就存在着巨大的合法性危机。
黄奶奶:我认为关注动物与关注人一点也不矛盾,保护了动物就是保护了我们生存的环境。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我今年70岁,救助流浪猫有十多年了。在我看来,小区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本身就是一幅美丽的图画。记者 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