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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社区支书受贿12万获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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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9-02 22:04:27 |
概要:因涉嫌受贿12.3万、职务侵占1.1万,日前,原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暹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总支部书记孔福球,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退出的赃款1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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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被告人孔福球,男,55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广州市区联和街暹岗社区居民委员会(2005年5月由村民委员会转制)党总支部书记。
公诉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孔福球在担任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承包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萝岗区)土地建设中心在该社区居(村)委会辖内的填土、炸石工程分包给下属经济社的过程中,分别多次收受分包工程的下属经济社社员和施工管理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3000元。
另外,2005年12月,暹岗社区居委会收到广州市罗丰建筑有限公司第一期填土工程余款人民币100168.57元的转账支票,孔福球采取不入账的手法,通过出纳员阮丽红划入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翔帆百货店兑取现金,后伙同孔庆忠等9名村委共同侵吞,孔福球分得人民币11074元。
2006年8月23日,惶惶不可终日的孔福球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南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福球身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受贿,伙同他人将其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孔福球犯罪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全部事实,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法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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