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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明实施 4种医保护航新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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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8-31 15:03:09 |
概要:从9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中规定,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并将保险期限调整为9月1日至明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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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9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中规定,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并将保险期限调整为9月1日至明年8月,与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致。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学生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包括,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特殊门诊病种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急诊报销待遇包括,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
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包括,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记者杨晓慧 蒋娟 通讯员冯兆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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