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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有条件单位开办夜市 自发夜市要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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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8-27 15:39:29 |
概要:昨天,市商务委出台《关于天津市露天夜市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露天夜市管理,规范夜市经营秩序,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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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本报刊登的《津城夜市探秘夜生活》,探讨如何更好地发展本市夜市经济,受到读者和主管部门的关注。昨天,市商务委出台《关于天津市露天夜市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露天夜市管理,规范夜市经营秩序,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据了解,这是本市首部关于如何发展夜市的具体规范。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办夜市
《意见》要求,规范夜市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商旅、商文相结合,繁荣夜市与市容整洁相结合,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四个基本原则。首先提出要建立夜市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其内部场所开办夜市并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利用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及内部场所开办以经营餐饮服务、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消费为主的露天夜市(以下简称夜市)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夜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夜市建设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夜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县夜市发展规划和夜市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夜市审核登记、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卫生、市容、环保、文化、质监等职能部门要本着促进夜市繁荣发展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指导和监督夜市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管理水平。 开办夜市应具备的条件
据介绍,夜市开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即具有法人资格或政府派出机构;有与夜市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夜市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清洁等规章制度。夜市开办单位应向当地区县夜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夜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业。同时,夜市开办单位还要设立夜市管理机构,负责对夜市经营、设施、环境、安全、卫生、秩序等实施统一封闭管理。夜市管理机构要接受区县夜市主管部门及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夜市管理九个规范
开办夜市应实施如下规范管理:一是夜市地点应具备水电设施完备,交通疏导便捷,方便居民生活,不扰民,无污染环境的基本条件;二是夜市区域应当整齐划界,明确四至范围,经营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摆放,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不准越线及市场外溢;三是经营者应按规定时间上市、收市;四是进入夜市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须持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上岗;五是饮食经营的设施、原材料辅料及餐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送,防止食品污染;六是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自觉保持摊位及指定范围内的清洁卫生,严禁乱泼乱倒,乱摆乱放;七是夜市管理机构必须设专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负责市场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清洁保洁及垃圾收集工作,随时清洁路面卫生,做到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每日收市后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八是夜市应设置停车场和存车处,设专人管理,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区域停放;九是夜市应设立公厕并有醒目标志,配备人员随时清洁卫生。
违规自发夜市要取缔
《意见》还要求,凡未经登记、自发形成的夜市,由区县综合执法部门按违规市场予以取缔。已经登记的夜市,凡因检查不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无效果的,由区县夜市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
《意见》指出,夜市是一个城市繁荣活力的重要体现,是市民休闲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夜市建设发展工作,加强对夜市的调研,全面掌握经营管理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使我市夜市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以促进夜市经济健康发展。(记者郑妍 吴薇 通讯员王磊 石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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