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下月施行 证明职业病不用“开胸验肺”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为证明自己患有尘肺职业病“开胸验肺”。原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一旦职工患病,要证明属于职业病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生效,使职业病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职工要证明自己是职业病,再也不用“开胸验肺”了。为使市民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解读。
属于职业病危险岗位必须写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如果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王金海律师说,如某家俱厂聘用职工,因工作中接触油漆和粘合剂等有机物质,容易发生职业危害。今年9月1日后,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木工和油漆工的工作岗位有有毒气体危害,上岗前要建立职工健康病历,工作中加强劳动保护,要有容易发生职业病的提示,除注意通风外,职工应当佩戴口罩等防护器具,同时足额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否则职工有权拒绝从事该工作,向有关部门举报。王金海律师说,由于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险的岗位必须写入劳动合同,一旦职工患病,可凭劳动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
易发生职业病工种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旦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矿山和炼油厂的职工,容易患肺病,因此,在上岗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旦发现职工患有肺病,应当变更工作岗位,或不予聘用。如果对在单位工作一定时间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没有患职业病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使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一旦确诊职工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无效的。
家住刘家桥的李师傅一直在我市某加工厂从事电气焊工作,作业时长期接触汞金属。去年5月份,他感觉浑身无力,经医院检查血液含汞量超标。经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被认定为慢性汞中毒。后经大连市高新园区认定为工伤,今年1月份,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5%发放工资,并按等级标准发放护理费。据鉴定的医生说,要是单位能够在李师傅工作期间按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早发现他有汞超标的症状,这场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对未成年职工和妇女实施特殊关爱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和女职工从事有毒害气体和辐射电磁环境的工作,确保未成年职工和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发现工作环境易引发职业病可举报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今后,凡是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职工在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危害自己健康的因素,可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到“三同时”
用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王金海律师说,此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化学品材料应提供中文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单位的提示制定劳动卫生保护规程,减少职业危害。今后,凡是原料中含有有毒害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均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确保职工在操作中按规定使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
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关闭。记者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