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9月1日开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将启动实施参保缴费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学生、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昨日本市出台了《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学生儿童的参保范围和参加保险的相关规定。
全额垫付费用 30日内报销
参保学生、儿童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凭户口簿或身份证。
此外,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报销完毕。
学校可直接代收医保费
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专项财务科目账户,并以现金或支票、小额支付、委托扣款等方式办理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学生、儿童出具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范围: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可参加
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范围包括: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
自9月1日起,这四类学生、儿童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儿童及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也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待遇:参保单位不同享受期不同
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至次年8月底。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至12月底。
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他学生、儿童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得组织所属学生、儿童在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标准:个人缴一半政府补贴一半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新报记者 李茜 李海燕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