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并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保证药品质量、使用安全的基础上,对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下列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
三是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的药品,包括注射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此外,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保证营业时间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临时不在岗的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店堂布局应合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规范摆放,准确使用专有标识,标识及警示语应准确、清晰。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可针对部分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并维持药量的治疗特点,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挖掘服务功能、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方便群众购药。规定要求凡药品零售企业中同时配备执(从)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的,可以根据患者的申请,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确定为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依据该患者的《用药档案》供应药品,每次提供的药量应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或有关规定,同时要在《用药档案》上填写其购药纪录。
今年下半年,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天津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驻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药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对达不到上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将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允许其再经营处方药。(记者张建新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