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谷景遇害案罪犯伏法。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6月25日,备受广大九江市民关注的见义勇为好青年、“革命烈士”许俊谷景遇害一案的两名罪犯伏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杀害许俊谷景的两名罪犯吴晓剑、任忠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9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晓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忠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晓大、吴晓安、王晓海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四年和十三年;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晓刚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俊谷景的母亲帕夏尔汗、妻子丁洁及女儿许可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4410.2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晓安、刘晓刚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伙同他人,持刀、砖块等凶器捅刺、殴打被害人许俊谷景,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晓剑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吴晓剑、任忠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吴晓剑、任忠杰在短时间内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共同殴打、报复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吴晓剑行为积极,持刀捅刺被害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任忠杰提议报复,为同案犯指认被害人并持砖块积极实施殴打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任忠杰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吴晓剑在抢劫犯罪中未能劫取财物,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对其所犯抢劫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吴晓剑、任忠杰所犯盗窃罪亦应依法惩处并应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
2008年3月10日下午,许俊谷景在毅然喝止窃车贼不法行为时,与上述六名被告人进行了奋勇搏击,不幸壮烈牺牲,年仅三十三岁。他的见义勇为壮举在九江市引起了强烈震撼,数万市民自发送别这位为正义献身的阳光青年。之后,在九江电视台举办的第二届“感动九江十大人物”评选活动中,许俊谷景以157611票的最高票当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追授许俊谷景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