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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费用本人先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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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5-29 09:01:53 |
概要: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门诊特殊病如何报销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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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报道了本市将开始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消息。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门诊特殊病如何报销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参保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转外埠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参保人员转外埠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津申报报销,先自付5%后,再按照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
■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2种,分别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的,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冯兆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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