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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不再有城乡之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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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5-28 18:05:42 |
概要:日前,《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下发。按规定要求,天津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城乡统筹。为此,天津市每年将投入补助款7.28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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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不再有城乡之别,都享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
日前,《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下发。按规定要求,天津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城乡统筹。为此,天津市每年将投入补助款7.28亿元。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两部分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三类人群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天津市户籍10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劳动的农村居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据介绍,考虑到当前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和承受能力,天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定为上年度天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居民自主选择。待遇方面,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此外,天津还将对全市71万具有城乡户籍、年满60周岁、在天津市居住20年以上、从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实行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介绍,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6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
记者了解到,在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天津已对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别实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按最新规定,曾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本人可申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项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 (记者邹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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