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中严禁添加任何物质,中心城区不得销售活禽或现场屠宰。这是昨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畜牧条例》作出的规定。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畜牧条例》对畜禽生产经营、养殖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不得随意开办,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条例明令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者的管理,对没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禁止进入市场。凡接收未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和防疫消毒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对不合格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畜禽产品一经发现不安全,畜禽产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记者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