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12神算子论坛232335芳燕燕:最惨董秘!拿着“基本生活费”领了一张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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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三板董秘讨薪维权的诉讼有了二审结果,从结果看来这位董秘着实是惨了点。
原告:公司前董秘张昕。
被告:慧科电子/837616,已经在2019年7月被终止挂牌。
上面的这张截图来自公司的2018年半年报,半年报还显示着董秘的名字。公司被终止挂牌的原因也是“截至2019年6月28日,慧科电子未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关于终止天津慧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
董秘因此还被出具了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判决书,根据张昕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张昕工资账户最后一次收到工资的记录为2017年4月10日。而慧科电子提交了张昕2018年4月23日出具的工资收条、工资条,显示张昕收到工资34982.6元,慧科电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该笔款项为张昕2017年5-8月4个月的工资。
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慧科电子均为张昕代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8571元不等。
自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慧科电子为张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慧科电子垫付,共计13892.42元。
也就是说,自2017年8月后,慧科电子没有再为张昕支付过工资。原因则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正常履职以及提供正常劳动,打卡记录也没有证明。
判决书显示,根据慧科电子提供的信息,2017年10月23日,张昕向慧科电子负责人郑海刚书面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9年6月26日,张昕称慧科电子长期拖欠工资,以书面形式向慧科电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寄出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但未能送达慧科电子。
从信息可以看到,董秘2017年10月董秘开始提出过辞职,但是估计没有辞职成功,因为公司也没有发布相应董秘辞职公告,而且后面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都载有董秘的名字,包括2019年5月底的来自股转公司的警示函。
张昕起诉请求:
1.判令确认与公司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工资550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办理社保及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对于张昕的诉求,法院认为:
1、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仍为原告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表示接纳原告继续工作,原告对此也未表示异议,双方并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延续。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原告虽因履职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但也可以证明在原告主张的工资未支付期间内,原告对外仍任职董事会秘书具有相关职权,被告亦未决定免去原告相关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虽不能证明其完全履职或提供正常劳动,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排除原告存在履职行为,被告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劳动报酬,应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但被告代垫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应予扣除,故被告应自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26日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发放基本生活费(2050×21+2050÷21.75×18)×80%-13892.42=21904.82元。
3、被告虽有工资延期支付情形,但系因与原告就考勤等原因争议所致,并非恶意不予支付,原告对此亦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拖欠工资辞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相应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拿着基本生活费,然后作为董秘被出具警示函,这着实有点儿惨啦。就有点好奇,公司都拖欠工资了,为何还要一直在公司任职,董秘不是可以自己发公告辞职的吗?为何还要在年报中写上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