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两男两女冒用他人名义,用虚假证件向多家银行申领数十张信用卡后,利用POS机透支套取现金。日前,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2012年3月至7月间,蒋某(男)、刘某(女)经预谋,伙同符某(女)、燕某(男)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信息、单位收入证明、伪造的企业公章、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等,冒用他人名义或打着帮助同事代办信用卡等幌子,向本市多家银行骗领数十张信用卡,并将其中18张信用卡通过他人利用POS机透支套取现金共计11万余元。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4名嫌疑人抓获归案,他们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他人虚假的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蒋某、刘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符某、燕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蒋某曾于199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故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4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退赔赃款,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弥补,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符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