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今天从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获悉,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际制定的。
办法指出,社会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刑罚、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和实施教育、矫正,应当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办法规定,社会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具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社会调查员参加调查工作。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司法机关发现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决定回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经办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办法明确,社会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的表现;四是有关单位、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处理意见。条件具备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及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评估;并可以就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适用非监禁刑及拟禁止事项提出评估建议,一并写入社会调查报告。
办法还强调,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说明委托调查的主要事项,社会调查员在委托机关的协助下,在确定的调查项目和调查权限内开展工作。(记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