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单间设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这些霸王条款在餐饮行业中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从天津河东工商分局了解到,工商部门在开展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中,共发现六条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并进行了点评分析。提醒消费者注意,遇到违规行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一、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霸王条款二、“如乙方(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同时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由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霸王条款三、“甲方(经营者)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霸王条款四、“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甲方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及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霸王条款五、“每桌最低消费15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霸王条款六、“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记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