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犯罪事实和卖官价目表被曝光。刘卓志卖官,帮人升职、开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八年内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
据说,在案发前刘卓志在锡盟卖官鬻爵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当地至少有十几个委办局的一把手之位都是花钱买来的。证据显示,锡林浩特市城乡规划处设计室主任贾乘麟送65万后,先后被提拔为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锡林郭勒盟某旗旗委副书记送40万成档案部门负责人;牧场场长送17万成锡林浩特市市委常委;设计院院长送10万成政协副主席。
这些内情都是我们在刘案发后才得知的,虽然这消息比“2002年的那场雪”来得晚了一些,但是,毕竟还是让我们给知道了。
对于买官者,送钱能让自己得到一定的职位;对于卖官者,官位就是商品,利用手中任免干部的权力可以为自己大捞一把,似乎已成了人们默认的规则了。
刘卓志和上面列举出来的这些人不是第一个买官卖官的,当然也绝对不是最后一个。
谁都知道,买官卖官被人称为“腐败之母”,是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现象,它直接动摇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也不断加大对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整治力度,但买官卖官现象仍禁而不止,查而不绝,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
正如刘卓志在法庭审理时为自己的辩解时说的,自己虽收受了牛志美等人给予的好处,但这些人的职务提拔、任用均经过了正常的组织程序,并不是其一个人能决定的。
这说法并不无道理。回过头来再看看我们的多个买官卖官案件, 任何一个“卖官者”都是披着“集体决策”的合法外衣公然卖官的;有哪个“买官者” 哪个不是都经过了所谓“严格的”“正常的”组织程序后正式被委任的呢?
这样说来,刘卓志的卖官实际上就不是个体的行为,在程序上是一个集体的意志。试想,在选人用人的诸多环节中,从推荐、考核到任命,都有很多严格的程序规定,只要每个环节我们都能做到严格把关了,是特别是集体讨论阶段,如果有人能够坚持原则,能够做到公道正派,那么,刘卓志之流能耐再大,他也不过是集体领导中的一票而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