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防灾减灾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昨天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该条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记者 马庚申 实习生 边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