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距今冬供暖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不少居民看到居民楼外贴出了供热通知,预备着缴纳今冬的采暖费用,但部分市民心中仍对《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心存疑问。为使用热户对这些内容能有所了解,昨日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做客“民生微访谈”,接受了网友及市民的咨询和提问,对今冬供热问题进行了交流。
-时 间:9月29日15:00—16:00
-受访人: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
关注一
如何正确测量室温?
@水母呀:我们家有老人长期卧床养病,受不得一点儿冷。去年供热时也自己测量过,有时候卧室温度就达不到18℃,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们自己测量的方法不对?
供热办:根据规定,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佩戴胸卡、配备测温支架等测量室内温度。一般用热户应提前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的时间。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供热单位按规定方法进行测温。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温度测量规范
相关文件对室内温度测量方法进行了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测温时间。
2.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3.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4.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5.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6.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关注二
室温达不到18℃怎样维权?
@不让大米飞:如果我们觉得温度确实达不到规定的温度,该怎么维权?维权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供热办:首先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发现供热单位测温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应当场向所属区、县供热办或市供热办反映,由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应注意,用热户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并不能说明测温结果无效。如对供热单位提供的测温仪表准确度有疑义,可要求供热单位出示测温仪表检定证书。如仍有疑义,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用热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测温记录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结束后要留一份作为凭证。
@天是温暖的太阳:如果温度达不到,按什么标准退费?
供热办:根据新的温度标准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实施方法如下: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经测量温度不达标,但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关注三
如何办暂停或恢复用热手续?
@夜雨清_萧:今年年底打算搬到新房住,老房子那头要办停暖,现在还行吗?另外,我们家新房那边是个小高层,里面有好多改地暖的公司,一些居民就花钱改成了地热,这会不会影响我们家的供热效果?
供热办: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根据规定,用热户不能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以免影响其他用热户用热,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当恢复原状。
关注四
办了停暖为何要收20%“供热费”?
@我饿_eat:我家住在和平区,有两处房子,其中一个独单长期没人住,去年办了停暖的手续。前两天,又有人来向我们收20%的“供热费”,告诉我叫热能损耗补偿费,为啥停暖了还得交钱?
供热办:去年6月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第二,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第三,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
@一边qie:我们亲戚家已经办了出国手续,马上要搬到国外去,天津的房子想办理永久停热。他让我帮忙问问,如果永久停热了,还用交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吗?
供热办:如永久停热,则可以免交热能损耗费。除此以外,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关注五
新房保修期内供热问题谁管?
@大明湖没了夏雨荷:新房如果冬天不暖和,该找供热单位还是开发商?
供热办:按照规定,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两个供热期。在此期间,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有缺陷会导致用热户无法正常用热,今年出台的配套文件,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记者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