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9月14日)从市发改委(物价局)获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为了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道路客运的影响,天津市建立运价随油价变动的机制。通过以油价价格挂钩联动加收,即收取燃油附加费或调整运价两种方式,实现运价随油价变动,9月20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据介绍,根据国家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客运运价为基础,油价价格挂钩联动加收方式将以0号柴油为挂钩标准品,实行油价运价挂钩联动。当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升上调或下降0.35元,则相应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0.005元。按此计算,油价每升上涨0.35元,每百公里客运票价加收0.50元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
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以2010年12月22日调整后的0号柴油价格,即每升6.68元为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当0号柴油价格每升上涨达到或超过0.35元时,即可加收燃油附加费。若0号柴油价格变动每升上涨未达到0.35元或超过0.35元的部分,则在下一周期加收燃油附加费时累计计算。当油价下跌时,反向实施运价油价联动,直至0号柴油价格降至每升6.68元时,取消燃油附加费。
根据规定,采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时,由市交通港口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核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具体票价。为保持道路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加收燃油附加费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记者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