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解释三”·案例
昨天(8月25日),两名市民在天津市分别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提起离婚及析产诉讼。其中一名妇女依“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应为其个人所有。天津市律师针对这一问题表示,应按照资金来源,区分是借款还是赠予。
孙某与周某2005年结婚,后双方发生矛盾产生隔阂,于去年4月底分居至今。今年2月,原告孙某以与被告周某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2月,被告周某的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河东区的房屋。转年,该房屋被售出。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22万余元存在被告名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二人离婚。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和“解释二”的相关内容,涉案房屋即便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但由于是在原、被告结婚之后购买,所以也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予,因此该房的卖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应该支付原告孙某卖房款11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后,周某准备提起上诉,而在此期间,“解释三”正式实施。昨天(8月25日),其代理律师王宝玉前往市二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周某在上诉状中称,根据“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应该认定涉案房屋为周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售出后,售房款也应认定为周某的个人财产。
王宝玉律师表示:“涉案房屋应视为周某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予,所以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判决涉案22万元人民币属于周某个人所有。”
[专家观点]
考虑资金的来源
判定借款或赠予
天津市律师任秀福表示,如果考虑资金来源,其实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为借款或者是赠予。这样,相关规定就更具操作性。任律师在微博上也发布了消息,他表示:“希望引起法律界和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希望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加以关注,必要时应予以修正。”
任秀福之所以质疑“解释三”第七条,并非是因为这个条款引起了巨大反响,而是仅从法律专业角度去看。《婚姻法》对夫妻个人和共有财产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婚前取得为个人所有,婚后取得为夫妻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
一方婚后取得房产,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考虑资金来源于一方父母,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为借款或者是赠予。如果是借款,那么夫妻在享有共有房屋的同时,承担夫妻共有债务,是公平合理的。如果是赠予,作为出资方的父母,完全可以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与对方无关,也可以达到“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效果。
而“解释三”第七条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且登记于自己子女名下的,不考虑具体情况而均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这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意图,是值得商榷的,多少有点“越俎代庖”之嫌。该条规定与以前的司法解释完全相反,会让人们感觉变化太大。任秀福律师认为,“解释三”第七条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以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 丈夫主张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 咋分?
委托代理律师张毅娴向法院递交申诉书
详解《婚姻法》“解释三”·案例
在昨日立案的另外一起诉讼中,刘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代理律师认为其有权要求将被告养老保险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专家表示,“解释三”涉及了一些关于房屋和财产分割的新规定,面对新“解释”,人们应该高度重视“财产约定”的法律作用。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方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1997年领证结婚,但刘先生认为夫妻感情一般,而且经常因琐事争吵。他在诉状中称,2008年7月,他和妻子发生激烈争执,以致报警,后来一直分居。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离婚不可避免地涉及分割财产。刘先生认为,夫妻二人的其他财产还好分割,而妻子名下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他是不是有权主张分割呢?
其代理律师张毅娴表示,根据《婚姻法》以及“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有权要求将被告养老保险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还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刘先生和被告方某离婚,生女小雅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
昨天,张毅娴律师携带本案诉讼材料前往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经审查后为其立案。
《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专家建议】
重视“财产约定” 避免财产纠纷
“解释三”涉及了一些关于房屋和财产分割的新规定,给夫妻和准备结婚的情侣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理解新规定,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问题。天津市法学专家表示,面对新“解释”,人们应该高度重视“财产约定”的法律作用。
社科院法学所的刘老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而婚后共同创造的财富属于夫妻双方所有。该法律精神并未改变,但为了适应“解释三”中的新规定,男女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婚前和婚姻后进行财产约定。不管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只要进行恰当约定,就可以覆盖“解释三”。
而任秀福律师认为,女方可以通过很多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只要一纸协议,就可以把个人所有的房屋变为共有,如果在产权证上增加共有人则更为稳妥。相信涉及相关问题的大多数夫妻,能够在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处理好这个问题。
其次,法律对需要保护的人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当一方有出轨这类错误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当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条件的,对方要给予一定的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现金。所以,女方不要认为一旦离婚,就会有流离失所之虞,其实法律会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记者 张家民 实习生 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