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根据天津市最新制定实施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全面实行物业管理,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参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确定。
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一)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二)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办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协议备案手续前,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通讯员 吴梅 李彬 记者 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