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将于9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程质量责任、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方面均做出规定,更好地呵护百姓安居。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此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记者 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