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银行规定,信用卡设置密码需要通过特定的客服电话。但银行的提示仅印在信用卡申请表上,而且该申请表仅留存于银行。更有甚者,相关提示文字还被条形码覆盖。由于不清楚设置密码的渠道,持卡人胡乱设置了一个密码,并自认为密码生效。直至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才如梦初醒。近日,天津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并判令其自行承担被盗刷本金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近2万余元。但被透支的本金仍需持卡人偿还。
案情回放ATM机设密码无效信用卡被盗刷
2006年6月,某银行依据苏女士丈夫代其填写的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与苏女士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合同约定:苏女士自愿申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12万元。合同签订后,苏女士自己在ATM机上设定了“密码”。但实际上该密码根本不能发挥任何作用。这是因为设置密码必须通过银行特定的客服电话。通过其他渠道设置密码根本无效。对此,苏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至2010年1月,苏女士的信用卡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2.6万余元。银行经多次催还未果,将苏女士告上法庭。在开庭期间,法院查明:2007年8月,苏女士报警称信用卡被盗。经查,其信用卡被盗刷了6770余元。
法院审理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持卡人不担责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协议依法成立。苏女士的信用卡发生消费交易透支后,未及时偿还,构成违约。苏女士在信用卡被盗后向警方报案,认为部分款项不应由其偿还。该意见与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相悖,不予采信。故判令苏女士向银行支付本息等2.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的上诉理由是,信用卡是被盗刷,不是真正的持卡人消费,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银行代理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信用卡被默认为凭签名消费。按照银行的规定,银行在其留存的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红色字迹进行提示,但银行提示部分被银行所粘贴的条形码所覆盖,无法看到字迹。苏女士未通过上述方式设定密码。法院经审理后,只判令苏女士给付银行“借款本金”6770余元,驳回了银行要求苏女士给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苏女士挂失录音内容,可以证明苏女士并不知晓信用卡设定密码的特定渠道。故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涉案信用卡被盗刷具有关联。法官表示,苏女士对信用卡被盗刷具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苏女士应当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770余元。银行所主张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应由其自行负担。原告律师张毅娴表示,在签合同时,由于银行未向申请人履行明确告知,造成持卡人产生误解,因此银行应承担责任。(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