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广州)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继光(化名)利用信用卡诈骗导致多家银行损失本金共6万多元的案件在法院一审宣判,史继光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史继光原为PF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职员,2006年4月和2008年5月,其先后盗取了两名曾向其申办过PF银行信用卡的客户杨某、黄某某的身份资料,利用自己在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以及熟识银行业务的便利,冒用该二人的名义先后向PF银行、SF银行、GF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申领得借记卡、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各一张。2008年5月28日,史继光假冒杨某的名义向PF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得金额为8千元的小额贷款业务,并骗得PF银行将8千元小额贷款转至上述借记卡中,然后再持借记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现,造成PF银行损失人民币8千元。同一期间,史继光使用上述办得的SF银行、GF银行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先后在广州以取现、到酒吧消费、购买首饰的形式进行恶意透支,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0010元和19720元。直至2010年5月,公安机关将史继光抓获。随后,公安机关还查清史继光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用以自己名义办理的JT银行和MS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6026.36元和7052.51元。
对于自己的行为,史继光辩称并无恶意消费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骗现、透支,是因为PF银行辞退了他,因而用此行为报复PF银行,且假冒杨某申领得的小额贷款,其中4千元用于捐款;自己名义的信用卡出现透支是因其2007年底失业、2008年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无法还款。但一审法院认为,史继光辩称的报复PF银行的目的和捐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信用卡诈骗的定性;在银行对其名义的信用卡透支多次催还时,史继光采取变更联系电话的方式,使银行找不到其本人,可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采纳其辩解,依法对史继光作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赵杨 越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