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男子在公厕内抢劫一女青年手机后,随即又致电该女子,以还手机为由约其见面。日前,南开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2月30日23时许,山东省男青年曹某来到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与通江路交口处的一公共女厕内,抢劫女青年张某手机一部并逃逸。稍后,曹某竟通过抢劫所得手机与张某取得联系,并称欲将手机还给张某。经张某报案,民警将曹某抓获归案。(记者 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