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大货车撞掉了铁路限高架,一辆出租车正好行驶到这里,结果车辆被砸坏,的哥受重伤。的哥出现误工损失后,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呢?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确认,的哥的误工费应按“天津市上一年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去年6月的一天,司机孙某驾驶任某所有的大型货车,行驶至河北区南口路地道北口时,撞掉铁道限高架,当时一辆出租车正好行驶到这里,限高架落地时正好砸到这辆出租车上,并造成出租车损坏及的哥王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哥不负事故责任。
从2010年6月至同年12月,王某住院180天,自行支付医疗费3.7万余元。此后,王某仍住院治疗。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解决,王某将孙某和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其车辆损失费、住院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保留后续治疗的权利。其中,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人均收入计算。
被告孙某辩称,他是司机,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某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其承担合理合法的部分。说到误工费时,孙某表示,对误工时间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的人员也对原告主张的月工资计算方法有异议。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未获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准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大型货车在发生事故时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事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对原告的事故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涉案大型货车的所有权人系被告任某,被告孙某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故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任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一节,原告从事出租车运输业,其收入不确定,故应按照“天津市2009年度从业人员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人均可支配收入51708元(每年)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收入。原告现仍在住院治疗。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的误工费并无异议,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应为28616.48元。
最后,王某共获赔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