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为病女死亡抛入水库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缓刑
导致女儿溺亡,中山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父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误认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5岁女儿死亡,父亲朱友志将其投入(广东)中山一水库。后经法医鉴定,女儿系溺亡。昨天上午,中山市第一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朱友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误当女儿死亡抛入水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2岁在中山市打工的贵州籍男子朱友志,2010年8月初,其女朱某(2005年11月出生)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先后到中山多家医院救治,后因病重及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于同年8月底出院并回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其出租屋。同年9月12日,因女儿病情严重,朱友志不想让女儿死在出租屋,遂驾驶电动自行车背着女儿离开出租屋。当朱友志行至南朗镇翠山公路逸仙水库桥时,发现女儿没有了呼吸、心跳、胸口冰凉,误认为女儿已死亡,遂将女儿抛进水库后离开,有群众发现后随即报警,民警将朱某打捞上来后,确认其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朱某是溺水死亡。同年9月28日,朱友志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将女儿抛进水库的事实。
检察机关建议酌情轻判
事后,中山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属于家庭内部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朱某当时身患绝症、奄奄一息,家中确实拿不出钱治疗;朱友志的妻子已离家出走,家中剩下62岁老母亲和一个3岁患病幼女需要照顾,生活极为困难;朱友志是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朱友志的决定,但依法对其提出指控。
在公诉中,公诉人称,朱友志是在女儿重病抢救无果后,出于无奈才将她丢进水里。朱友志的行为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又有自首情节,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建议法庭在处理时酌情考虑。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缓刑
法院认为,朱友志因疏忽大意误认为女儿朱某已死亡而抛进水库,导致朱某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友志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朱友志一直供述其将女儿朱某抛入水库前认为朱某已经死亡,基于确有某些病人在病重之时的生命体征极其微弱较难辨别的情况,本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朱友志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但朱友志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了女儿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属于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考虑到朱友志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及其家庭状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朱友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朱友志认罪,对法院判决表示“无意见”。
朱友志:事后很后悔想哭哭不出
朱友志庭后接受采访时说,当时为了给女儿治病,家庭只剩下400元,去医院不够用,一家人还要生活费。去年9月12日早上5点多,他发现女儿快不行了,就给女儿换了套干净的衣服,由于女儿病重后大小便失禁,房东曾多次说不要让孩子死在屋里,于是他就想把孩子带出去。“当时根本没想到要把女儿丢到水库,只想女儿在哪里不行了就找个地方把她放下,走到水库时,发现女儿不行了,当时她已经没有脉搏,全身冰凉,自己判断她已经死了,就把她放下去了”。
“当时,我抱着她很舍不得丢,丢完后不敢回头看,大脑一片空白,心里很难受,很想哭但哭不出来,非常后悔。小女儿也有病,以后一定会及时把她送到医院,检察院的同志带小女儿去医院检查发现是地中海贫血,暂时没什么大事。”(大洋网/信息时报 闫晓光 周舒婷 林劲标 中法宣)